庭审中,原告与证人通过微信串通,被法官抓了个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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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梓娴)在法庭上作伪证会有什么后果?行为人会面临法律的重罚!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原告徐某波竟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微信与证人徐某亮串通,结果被主审法官抓了个现行,他的诉讼请求被当庭驳回,而且他还因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证人徐某亮同样因作虚假证言被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今年8月份,浏阳男子徐某波向浏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妻陈女士偿还借款38万元。面对徐某波的起诉,陈女士答辩称,3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处理婚内共同财产的款项,偿还共同债务后的余下部分,且将用于抚养两人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因此不存在借贷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购置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因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并约定在离婚前将共同房产予以出售,后通过中介成功出售。买方于2018年7月23日向原告徐某波支付购房首付款23万元,徐某波在收款后当即用该款偿还了银行剩余的房屋按揭贷款22万余元,继而买卖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在处置完共同财产后,2018年7月31日,徐某波与陈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离婚后,2018年8月3日,徐某波将收到的剩余房款38万元转给了陈女士。

  庭审中,徐某波陈述称,38万元系陈女士以购买新房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在偿还借款前,他可以无偿居住陈女士所购新房,但后被其扫地出门,故向法院主张债权。

  对此,陈女士表示否认,称双方在离婚前约定,离婚后,老家自建房及车辆归原告所有,出售二人共有城区房产所得款项在偿还外债后,剩余款项归她所有,原告所转38万元并非借贷款项。同时,陈女士还表示,原告在离婚前就已失业,并无出借38万元资金的能力。

  为证明自己具有出借资金的能力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徐某波申请徐某亮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与被告陈女士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在法庭上,证人徐某亮陈述,称其系原告哥哥,曾听原告提到2018年8月出借了38万元给被告用于买房。“原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出借?”面对法官的提问,徐某亮回答:“当时原告也没有足够的钱,就向我借了10万元,至于是不是借给了被告我也不清楚。”

  不过,在被问及是何时何地借款10万元时,徐某亮却不住地偷偷查看手机。“当时我立即宣布休庭,要求原告和证人将手机交出来进行查验。”罗尹曈说,在庭审过程中,她早已注意到原告徐某波在庭审过程中不停地用手机发送信息,一开始她并不清楚其在与何人聊天,但看到证人在庭上的举动后,她怀疑两人存在串通的行为,于是决定对两人的聊天记录进行比对检查。

  尽管徐某波快速删除了聊天记录,但在证人徐某亮的手机上,罗尹曈发现了两人串通证词的铁证,“在出庭作证前,原告就给证人发送了多条信息,其中包括借钱数额、在哪里借的钱、是手机转账还是现金等等。”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波无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从证据形式上难以直接判断其向被告陈女士支付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波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鉴于徐某波通过向证人徐某亮以发送信息的形式,指使证人作伪证;证人徐某亮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按原告要求作虚假证言,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遂决定对徐某波予以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对徐某亮罚款一万元的司法强制措施。

【作者:刘树源】 【编辑:王金文】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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