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够修图来凑?一原告被法院罚款3000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5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彭佳宁)借款凭证中,收款时间竟在转账时间前?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提供伪造证据的原告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转账时间是2018年1月25日,收款时间却是2018年1月15日,明显不对劲。”在对这起案件开展先行调解时,法官和特邀调解员核查原告喻某提交的证据发现,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存在明显疑点,法官随即找来喻某询问。
“法官,这钱我是实实在在借给他了,但是时间太久了,转账记录我一时找不到了,所以才想到了这个馊主意。”喻某承认,自己通过修图篡改的方式伪造了三份转账记录,用于借款交付证明。

“虚构借款交付证明材料,试图以虚假证据支撑诉讼主张,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违法情形……”法官严厉地对喻某进行了教育,综合考量违法情节以及喻某悔过态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喻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罚款决定书送达给喻某后,喻某当场缴清罚款。“我将以此为戒,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坚守本心,绝不弄虚作假。”喻某在检讨书中进行了反省。
法官提醒,证据是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审理的前提,伪造、篡改证据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严重妨害案件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需依法予以惩戒。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依法举证。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混淆视听、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维权目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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