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伤他人被判担责七成,暑期看护孩子注意这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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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暑期已至,孩子们开启“超长待机”的快乐模式,但在玩耍中,不仅要注意自身的安全,还要避免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记者9日从望城区法院获悉,10岁的小袁因为在小区游乐场骑自行车撞伤了5岁的小刘,小袁父亲被判承担小刘受伤损失的七成。法官提醒,小区内人来人往,家长要提醒孩子小心骑车,避免撞伤他人,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11日晚,小刘跟父亲在望城区某小区内的公共游乐区域玩耍,小袁一人在小区内骑自行车。当日19时许,小袁骑行至公共游乐区域时,小刘从左边跑出来后与自行车相撞,造成小刘右面部皮肤裂伤。事发后,双方将小刘送往医院治疗。小刘在湖南省儿童医院治疗花费951.6元,小刘家还购买药物花费149.03元。小刘父亲将小袁及其父亲诉至望城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伤疤整形费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公共游乐区域内有很多儿童、老人在休息、游玩,小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独自一人以较快的速度向公共游乐区域内骑行,应当对其骑行行为的危险性具有相应的识别和辨认能力。小刘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多的公共游乐区域内以较快速度奔跑,其监护人亦未跟随身旁。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大小,酌定小刘承担30%、小袁承担70%责任。小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父承担。

  关于小刘的损失问题,法院认定为医疗费95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伤疤整形费,小刘已购买药物149.03元,但未进行伤疤整形,故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营养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以上合计2100.63元。法院最终判决小袁及其父亲赔偿小刘各项损失共计1470.44元(2100.63元×70%)。

  喜欢玩耍是小孩的天性,但未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应审慎陪伴和防护,教育引导孩子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法官提醒,如果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孩子发生了意外,造成别人的损失或者导致自己受伤,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暑期是孩子的乐园,更是监护人的考场。”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提示,家长一定要履行责任,“紧盯不放:无论小区、游乐场或广场,全程贴身看护,别让孩子脱离视线;风险预判:提前评估环境隐患(如设备安全、人流密度),选择适合年龄的活动;及时干预:发现追跑、高危行为,立即劝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望城区法院 小区,游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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