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灵活调解,化解千万元买卖纠纷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彭佳宁)10月24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标的额逾千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法官和调解员联合调解,既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为陷入困境的被告企业留下周转余地,为营商环境注入司法温度。
2023年5月12日,原告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作期间,原告按约履行供应义务,双方对账结算后确认总货款金额为1868.56万元。截至今年6月,某建设公司仅支付900万元,剩余968.56万元货款经某材料公司多次催收仍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某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68.56万元及违约金92.45万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案卷后,第一时间将案件委派给宁乡市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并在法官指导下组织双方线下调解。首次调解中,被告对合同签订事实、总货款金额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但被告表示,公司资金流紧张,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额款项;而原告则强硬要求货款和违约金必须一次性收回。双方因付款方式存在分歧,首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考虑到诉讼标的额大,若进入诉讼程序,诉讼费的缴纳会对双方公司构成额外负担,调解员在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前提下,提出“缓冲协商期”机制,给予双方30日私下沟通时间,避免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今年10月14日,双方再次参与调解。调解员结合前期沟通情况,采取两项策略。一方面,进行“利益平衡引导”,向原告分析“长期合作价值”,指出双方已合作近2年,后续仍有合作可能;同时向被告明确“违约成本升级风险”,若进入执行程序,将影响企业征信。另一方面,采用“动态修改协议”方式,不再要求双方“一次性敲定所有条款”,而是根据每一轮协商结果,实时调整付款期限、金额及违约条款。
经过法官和调解员前后共修改5版调解协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三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并增设违约金触发条款,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需额外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双方申请,法院审查后依法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
“虽然没能拿到全款,但是还款计划清晰明了,又有法律保障,为我们省了好多事。”调解结束后,原告代表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代表也感慨道:“感谢法院的调解,为我们节省了大额的诉讼费用,也给了我们公司喘息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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