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订草案三审:蔬果禁用剧毒农药

  2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就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管理等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会议还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个修订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证券法修订草案、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关键词·农药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同时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这条规定的修改引起不少讨论。

  剧毒、高毒农药对人畜和环境有较大危害性,我国对高毒农药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目前高毒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不到3%,但仍有12种高毒农药在大田中使用。

  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关键词·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需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草案三审稿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加强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关键词·配方食品

  特殊医用配方食品需经食药监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同时规定,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关键词·婴幼儿奶粉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公众和一些外国在华商会提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生产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如果禁止在国外采取委托、贴牌等方式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到我国,既不可行,生产企业也很容易通过合资合作生产等方式予以规避。

  草案三审稿中,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关键词·农产品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审稿中对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做出修改,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另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同时,三审稿还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作者:长沙晚报】 【编辑:肖文娟】
关键词:食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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