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湖南这么做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徐媛)上年度医药总费用增幅高于10%,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也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湖南省医保局联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引导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主要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方面进行:一是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二是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的原则;三是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居民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四是坚持省、市、县、乡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合理价格比差的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对该机制的启动条件与约束条件做了说明。 其中,动态调整机制的启动条件原则上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年度连续下降的;医疗收入年增长率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的;薪酬或社保政策出现较大幅度调整对医疗成本影响较大的。但国家医改政策规定的重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属于专项调整的范围,可不受上述条件的约束。

  有以下情况的地区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上年度医药总费用增幅高于10%;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预期调控目标;区域内医保基金上年度亏损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区域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除启动和约束条件外,《实施意见》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方面也进行了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开展模拟测算等措施。

【作者:徐媛】 【编辑:张日】
关键词: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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