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租金涨价超3成 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退还所有租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实习生 祁鑫)开发商对小区人防车位有没有所有权?该不该向业主收取停车费?7月29日,唐某某、邓某某诉湖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主张,开发商不属于人防车位物权所有者,无权对业主收费,要求退还一年停车租赁费2400元。
业主怀疑车位租赁合同无效 要求开发商退还租金
原告唐某某、邓某某均是中豪城南时代小区的业主,被告湖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置业)为小区开发商。2020年和2021年,两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停车位租赁合同,均约定每年缴纳2400元车位租金。
后来,两业主发现,中豪置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没有自己所租赁车位的所有权。“如果开发商拿不出这个车位的产权证明,那他们就没有车位的所有权,为什么他们还向我们收费呢?”经过协商无效后,两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原来的停车位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和第三人(物业公司)退还车位租赁费2400元。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地下车位作为地下附属设施同样应办理产权登记,而开发商并没有所属区域内停车位的产权证,其对涉案车位不具有所有权。开发商不属于车位的物权所有人,无权对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予以处分并收取费用。
原告代理律师还提出,涉案的车位处于小区负一楼,这里的地下车位为人防工程。而人防地下车位属于国家财产,由人民共同行使权利,房地产开发商无权处分营利。如果这些地下车位有所有权人的话,也应该是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办理产权资格。
开发商:车位为己方所建设 理应享有所有权
地下车位一开始到底归谁所有,被告方在庭审过程中表达了不同意见。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涉案的两个车位属于小区内规划的车位,是由中豪置业斥巨资建造的,同时这也经过了相关规划部门的许可和备案。因此,中豪置业依法享有该小区内所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同时有权对车位进行出租以及出售。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人防车位问题,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即使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只是战时属于国家所有。而在平常是由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来进行处置的。因此,开发商对其建设的车位是有权出售、出租的。”
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在关键的车位产权归属方面均没有提供明确举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记者调查:纠纷起因是停车位租金涨价
当初两方签字确认的车位租赁合同,为何业主会突然提出质疑呢?记者发现,这一切纠纷的起因是源于小区停车位租金的连续涨价。
据了解,早在2016年11月25日,中豪城南时代的开发商、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三方就召开了协商会,一致协商同意收费方案:小区已购车位收取管理费每年320元,停车租赁费不超过每年1800元,且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但是2019年下半年开始,车位租金就悄悄上涨了。到了去年,车位租金涨到了每年2760元(含管理费360元),涨幅已经超过了30%。”广大业主纷纷质疑开发商和物业上涨停车费的合理性,并联名要求将停车费调回原来的1800元。
业主代表李笑笑向记者透露:“车位租赁费涨价的告示只短暂张贴在物业办公室内,没有向业主微信群主动公开,很多业主对此并不知情。而且,这次涨价的决定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她还特别提到,在维权过程中,业主发现开发商并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车位是开发商所有,因此矛盾的焦点也从“车位费降价”变成了“开发商无车位所有权”“开发商无权收费”。
采访中,多名业主表示,车位租赁费应该由物业公司替广大业主收取,然后统一用于小区公共收入,并予以公示。然而,在中豪城南时代最新一期的小区物业公共收益情况公示中,“公共停车场租金”这一项为0元。
被告方表示:愿意与业主协商和解
被告代理律师明确表示,2016年,三方签订的合同只代表着当时的意愿,价格并不是固定不变。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以及各种人力成本在增高,停车价格也随之上调。“我们根据2014年4月长沙物价部门的规定,车位费遵循市场调节而非政府指导价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因此车位涨价没有问题。同时开发商和物业也进行了相应的通知和公示,所有的业主应都是知情的。”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直想维护和业主的关系,我们希望广大业主能够理性维权,大家能坐下来共同协商出一个解决方案。”被告代理律师说,停车租赁费目前处于市场调节价格,折合为200元每月。
“附近的小区停车费每个月只要90元,比我们小区便宜很多。”中豪城南时代不少业主认为,自家小区停车费太贵,纷纷选择将车辆停在了其他小区。记者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看到,有大量停车位仍然处于闲置状态,地上积满了灰尘,似乎很久都没有车辆停放。
后续结果如何,我们将持续进行关注。
(线索提供人王先生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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