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湘AN0782李广、湘AF3188张爱民、湘AT2722解卓: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已如期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或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 ,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办案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电话:0731-84694770,联系人:袁咏梅。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9日
遗失公告
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遗失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仙岭路道路工程(时代阳光大道-万芙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2】0063号;营盘路浏阳河大桥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4】0006号;阜埠河路(麓山路-潇湘大道)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05】0165号;营盘路(东环线-万家丽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06】0403号;兴联东路(鹅秀路-中青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08】0187号;现声明作废,如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电话88665062,88665011。
遗失公告
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遗失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阳光大道东延线(新兴加油站-长沙县交界处)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6】0205号;花卉路(原圭白路-比亚迪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6】0198号;星沙联络线(中岭立交-捞刀河东岸)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6】0137号;自明中路(荷莲路-马湾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6】0119号;现声明作废,如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电话88665062,88665011。
遗失公告
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遗失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林高路(司家塘路-湘林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6】0004号;司家塘路(湘府路-林高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5】0181号; 88号地支路(振华路-荷新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5】0119号;纬一路(龟山路-京珠高速西辅道)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5】0107号;现声明作废,如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电话88665062,88665011。
遗失公告
长沙城通基础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遗失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佳园路(栖凤路-学院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6】0117号;长塘路(万家丽路-圭塘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6】0075号;星城路(沙湾路-劳动路)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6】0070号;劳动东路延长线浏阳河大桥弱电工程项目,编号:管【2016】0022号;现声明作废,如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电话88665062,88665011。
遗失声明
舒荻(身份证号码:430103198908213024)遗失国药控股湖南维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日开具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19822816,金额3404.80元,声明作废。
拍卖公告
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10时,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北栋23楼本公司拍卖厅,对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春华路侧(远大一路1437号综合楼)第一层北向部分及第4、5层房屋五年期租赁权进行拍卖。标的展示与报名时间:8月15日-16日17时止。本标的仅限企业法人参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的,不得参拍。有意竞买者请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携带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本公司签定竞买协议、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详情请电话咨询15386458850(丁)。
湖南赛德拍卖有限公司
声明
委托人张忠革、龚学君、朱曼于2023年5月18日签署的三份空白委托合同(合同编号20230517),自登报之日起解除本委托合同,并声明作废。声明人:张忠革 龚学君 朱曼
注销公告
长沙湘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注销,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邓奇。电话:13973167523。
声明
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芙蓉路(人民路至浦沅桥北段)综合提质改造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申请注销作废。
遗失声明
长沙市钻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遗失财务章:43011110044153、发票章:43011110044154,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长沙市鹏哥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遗失财务章:43010210047648、发票章:43010210047649,声明作废。
声明
委托人龚学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见报之日起解除与王元福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声明人:龚学君